我去年四月份接了个店,是商场的一个店铺,是第一个店主转给我的,他与商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不许转让,我干到十一月又把店转给了第三个人,他现在不干了,又要以没经过商场同意、转租合同无效来起诉我. 这第三个人当初是知道店不能转的呀,我告诉他了 好心的律师,帮我分析一下吧
人
发表于 2013-06-25 12:38
向TA提问1、按原租赁合同约定,不得转租。你与第三人签订转租合同不发生效力。
2、《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果是你和第三人的租赁合同不再履行,第三人实际使用了店铺,应当承担相应的使用费,相当于租赁费用。你要证明第三人明知原租赁合同不得转租的事实。第三人和你明知租赁合同不得转让,对签订无效合同都有过错,如有损失,双方共同承担。
3、如经原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可以书面追认你有权转租,则该合同按照有效合同处理,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4、发生纠纷的,让你的前手介入,共同解决纠纷。
发表于 2013-06-25 23:07
向TA提问第三个人主张合同无效?合同并非是无效的。
发表于 2013-07-09 10:00
向TA提问你擅自转租,与“前手”属违约,与“后手”合同非无效。“后手”以无效为由起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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