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学来家讲有一煤矿资金周转需要,月利率3%,几位同学都有借给他,信誉不错,于是本人陈XX分别于2009年3月17日向林XX(本人同学)指定人的杨XX账户转入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010年3月1日向林XX账户转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10年6月7日向董XX(林XX的妻子)账户转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11年2月9日向董XX账户转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因同学关系没写借条(其实林XX不可写,意思是帮我联系,搭他放给煤矿,他没赚钱)只在董XX与龙岩市晟佳煤矿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白沙中学联办矿(同一法人)的借据复印件上注明“此款在董XX名下壹佰肆拾陆万元中有陈XX陆拾伍万元,原件在雪微保管,以便统一结息。签字人董XX、林XX”(这张借据复印件是2011年3月1日签的日期)自从款转后,次月林XX每月都按月利率3%付给本人利息(有时付现金,大多数从董XX账户转入我妻子的账户,有凭证可查)),直到2012年1月起到2012年7月期间就停止付息,说是龙岩市新罗区白沙中学联办矿经营困难无法还款,后来经煤矿与董XX协商,董XX于2012年6月30日与龙岩市新罗区白沙中学联办矿签订了还款协议,并于2012年8月4日转来款项6500元,从2012年8月4日后,再也没转款给我,经多次催还都说煤矿无转钱,无法给。对于本人转款给杨XX、林XX、董XX都有转账依据可查,董XX与煤矿签订借据没有利率和期限。 请问律师,我与董XX、林XX资金往来是否可定为借贷关系,我是否可向法院起董XX 、林XX要求归还借款和利息,起诉后是否有胜算可能。若不是借贷关系是否有什么办法可讨回钱?另外有较可靠的证据煤矿付给林XX的月利率是4%以上,他从中赚了利差,这样是否更能证明我和林XX是借贷关系?
人
发表于 2013-09-25 17:25
向TA提问你好,情况比较复杂,但是可以以借贷关系进行诉讼要回本金及利息。只是利息按银行四倍息计算,可能要低于3%。
发表于 2013-09-27 11:35
向TA提问你好,从你说的情况看,你与董、林之间是属于借贷关系.你可起诉董、林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但利息3分是超过法律规定的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对于超过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有需要可电话联系:13616052832
发表于 2013-09-24 15:33
向TA提问你好,看着有些复杂,建议来电咨询吧!若需要帮助,请与我联系,很愿意为您提供专业建议供您参考
发表于 2013-09-24 15:55
向TA提问提供材料,联系专业人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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