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一亲戚张某是建筑工地承包商,雇佣了董某等人到工地干活,日工资100元,在施工前一天晚间,张某组织董某等人进行第二天的生产任务安排,并提供了相应的安全带等保护装备,第二天张某在施工前再次叮嘱董某等人一定要穿戴护具,做好保护措施。但董某在第二天的施工当中图省事没有听从雇主张某的要求佩戴护具意外摔伤,股骨骨折。张某已付给董某医药费二万元,并付给董某营养费二万五千元。 而一年后,董某再次要求张某进行赔偿。 请问这种情况张某如此赔偿是否合理?该如何赔偿?董某如此索偿是否合法?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谢谢律师!

辽宁-鞍山 发表于:2013-11-0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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