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的法条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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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02 14:44
向TA提问1、“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如果原告通过传票传唤,并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退出法院,他可以根据诉讼;如果被告反诉,他可能不在判决中。“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对反诉作出判决,不得与控方一起进行缺席判决。由于诉讼的一部分,法院应根据诉讼的撤回处理案件。但是,由于被告提起反诉,该诉讼的原告成为反诉的被告。因此,法院可以根据被告对被告的诉讼而缺席判决。
2、第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原告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撤诉处理;对被告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比照判处缺席刑。“
4、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辞职。
5、“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撤诉,原告应传唤传票,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上诉,则可以没有判决。“
6、债权、贷款纠纷,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受理后可以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间届满,债务人仍不起诉。借款关系明确的,可以审判后作出违约判决。审判中,债务人逃跑,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清楚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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