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您好! 我于2010年与妻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直到2013年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后判决离婚,期间由于母亲的老房子动迁,故于2011底年母亲用动迁全款给我买了一处房子,购房发票上写的我一个人的名字,后期维修基金及契税缴费单上都是我一个人的名字。但是现在办理产权证时,房产部门要求我前妻到场签署房产放弃证明,否则不给我办理产权证(理由是购房发票日期为2011年11月,离婚判决书日期为2013年3月)。 我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如果前妻拒绝签署放弃房产证明我怎么办? 2、如果前妻主张该房产有她一半利益我怎么办?她胜诉的可能性大吗? 3、如果我向法院提请办理房产是我母亲用动迁款为我个人购买的可以吗?我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胜算大吗? 4,我母亲在给我买房时未公证说明房子赠与我一个人,那么现在有什么办法补救吗? 5、如果不行的话,我不办产权证了行吗?以后会有问题吗?

辽宁-沈阳 发表于:2013-12-24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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