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事情原由: 我以个人名义承租了房东一层商铺,其中有5400平是2008-2012年租赁,另外1600平是2012年新增的面积,面积约7000平。 我的合同有效期是2015年5月终止,但是房东在2013年5月份要求终止合同,让我腾空房屋。给我造成了莫大的损失。 但是我还是和对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开始搬迁。协议内容如下: 1.老市场(指的是5400平)应在20天之内搬迁完毕。 2.新增面积(指的是1600平)由房东处理,与我无关。 老市场搬迁过程中,除了1间独立门面(约80平米建筑面积)没有按时搬迁外,其余5300平米都在合同期内腾空完毕。 但是房东借口这一间房子我没有按时搬迁,造成违约,要求整个补充协议都作废。并要求我承担他的赔偿责任。 请问:1.这一间能否造成根本性违约,还是我只需要承担这一间的违约责任? 2.在我5300平的商场按时搬迁后,房东一直找各种理由不与我签订交接协议,并在2个月后诱使我签订了一份我方于8月份整体搬迁完毕的证明,请问此证明能否根据事实情况作废? 3.房东将楼房擅自改造,没有经过规划局批准,请问是否违规? 4.房东的房屋租赁税一直没有缴纳,请问是否应该补交? 5.房东的房屋是由其自己的开发商开发建设,后来没有销售,落户到个人名下,请问能否举报对方偷税漏税?

山东-滨州 发表于:2014-01-16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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