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丙在借条上担保,约定半年后还款,但乙在这之后未实际付款。到期后甲无能力偿还,乙要丙偿还,理由是甲在写借条前半年有收到乙通过银行转账的款(数额小于借条金额),而法院认为借条和转账为真实有效,判决甲应偿还借款,丙承担连带责任。难道担保责任要承担之前的借款吗?如要上诉,有什么法律依据,应当提出什么理由?请赐教!
人
发表于 2014-02-26 19:27
除非有证据证明没有实际付款。
发表于 2014-02-26 09:23
担保的只是在担保数额内承担,具体可以来电咨询:1390603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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