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五年,前三年公司不给签订劳动合同,说会给相应的奖金,后两年公司要给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考虑到一些补助可能会拿不到就没有同意,结果五年后没有继续雇佣,五年的补助也没有拿到,请问这样做是不是触犯了相应的法律?
人
发表于 2014-06-05 16:20
向TA提问如果是在大陆工作,且工作时间是在2008年以后,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应自用工满一年的当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你说的情况看,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已过诉讼时效,但五年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无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应从入职起按每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双倍赔偿。
你所述的补助,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并且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制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难以得到支持。具体情况需要你联系律师,并提供具体资料才能确定。
发表于 2014-06-05 16:24
向TA提问该公司已经触犯了《劳动法》《劳动合同非》相关规定。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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