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2年租了我家亲属两处住宅,开食杂店 房费一年一交 到动迁至今不欠她房费,在06年用我自己的姓名取得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在11年八月动迁,房主九月末在美国回来的,在新区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书,委托我办理交房手续,房主又回美国了,在12年七月份把房子跟动迁办签订了动迁协议,两处住房都按住改非给的补偿,住改非的要求必须是实体店,必须由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必须一年以上才给按住改非算,住改非实在房子的评估价50%住改非补偿钱现已让我领取了,现在房主想要起诉要住改非的补偿钱,他这样合法吗?和住改非是根据什么给的,我本人是残疾人,没有我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也没有住改非的补偿钱,我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的你们看看应该怎么办
人
发表于 2014-03-14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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