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陈利珍1987年因水泥厂车祸截了右肢,已达成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如下:“双方同意维持厂部1988年10月5日的决定,陈利珍职工照顾的照顾由丈夫陈广佛顶替,陈利珍定期生活补助费每月30元。”如遇企业终止,陈利珍的每月补助费则按破产法试行有关条文处理,现在水泥厂被政府强行破产,伤者在2002年经劳动能力鉴定小组确认为因工四级伤残。请问四级伤残按破产法是什么补偿

广东-梅州 发表于:2014-03-12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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