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利珍1987年因水泥厂车祸截了右肢,已达成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如下:“双方同意维持厂部1988年10月5日的决定,陈利珍职工照顾的照顾由丈夫陈广佛顶替,陈利珍定期生活补助费每月30元。”如遇企业终止,陈利珍的每月补助费则按破产法试行有关条文处理,现在水泥厂被政府强行破产,伤者在2002年经劳动能力鉴定小组确认为因工四级伤残。请问四级伤残按破产法是什么补偿
人
发表于 2014-03-13 21:46
向TA提问你好!我是陈翔律师的助理,【大律师网 小许】请电话咨询陈律师
一、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二、停工留薪待遇(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为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为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具体金额计算需结合本人实际情况,
发表于 2014-03-14 14:32
向TA提问您好,建议委托当地专业律师,收集好您目前所有的证据,如有需要可以来电进行咨询。我们会给您做出专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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