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富强 男 1975年11月1日 身份证(6542011975110108**)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阿勒泰路红庙子103号泰琇小区 电话:156991577** 被告:卢海丰 男 1970年11月16日 身份证(3303251970111*6*x)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喀什东路26号 电话:182991382**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的30000元。 二: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送达费,保全费及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8月16日,原告将乌市新市区喀什东路26号1号楼2单元103室(293号门面房)转让给被告,转让费14万元(含5个半月房租)当日现付原告11万元,剩余3万元在5个半月房租到期后也就是2014年2月1日全部付清。但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偿还时,被告却说此房子已经归他小舅子所有与其没有关系,让原告向其小舅子索要,但其小舅子拒不承认此欠款让原告找被告索要。原告经多次索要无果只好将被告起诉于人民法院,恳请人民法院做出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具状人: 新市区人民法院 各位大律师这样写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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