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月的工资,2014年2月才一起发放,申请人以未按时足额发工资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案情如下, 是否支持经济补偿呢? 1、公司说领取工资应签名确认,有公司开会宣布规章制度为证 2、公司说,正是因为申请人不肯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才导致晚发了工资(工资平时都以银行卡转账) 3、申请人说,是因为公司要求领取工资签字的同时,要求在一份解除协议上签字,那份协议对申请人不利,这才 没有签,也没有在工资表上签字。 4、劳动合同上有如下约定“甲方于每月30日支付乙方当月1日至当月31日的工资,甲方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给乙方” 证据方面: 对于1,申请人否认有开会宣布规章制度,否认规章制度真实性 对于2、3,只有双方庭审笔录为证 对于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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