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民事诉讼案。原告在原告所在地将被告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胜诉;被告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告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并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被告又向省检察院抗诉,省高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抗诉再审后维持原判;现在被告又一次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已立案,请问下这样的立案还符合法律程序吗?如果还符合,假如还是维持原判,那此案何时才能终结。 在这漫长的诉讼期间内,在二审,也就是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时候,该赔偿的款项已经执行到原告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局,可被告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将原告在被告所在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案款保全,原告经由省高院撤销了这一非法诉讼,因为基层法院没有管辖权,省高院又将这个案子指令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到目前位置还未开庭),那么案款的保全还有作用吗?经由什么程序能将案款执行回来? 感谢各位专家和大律师们能详细解答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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