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他人是多年相识的人,因他言语过分我动手打了他,他就还击我,并追着打我,我多次叫他住手都不听,我无奈之下拿出身上的水果刀,在撕扯中划伤了他的手腕,他就报案。并在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2天,用了7000多元),现公安机关要求我承担医药费和赔偿,我可以拒绝吗
人
发表于 2014-06-05 10:53
向TA提问你说的太含糊了,还很多事实都没说。详细情况建议与律师联系沟通。吴律师 电话13592735188,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2号丰硕广场六楼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