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2年2月20日 进公司,公司2012年4月1日才与我签订合同,期间医社保也是4月1日才缴交的(这个可以以公司的发放工资为证据),最近被劝离职(有证据但是公司否认,还存在争议),最终为了新工作,签订自愿离职, 现在要公司赔偿2.5个月的赔偿金,及补缴 2012月3月20日至4月1日的医社保,还有追究赔偿2012年3月20日至4月1日(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合同),这样是否可行

山东-临沂 发表于:2014-07-3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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