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在十年前在广州番禺区星河湾供了一套房,和他离婚后我就回到家乡,现在发现他把房子转买了,但购房合同和发票在我手,并且离婚时没做财产分割,只是对小孩抚养归判,我现在还能要回房子的产权吗?
人
发表于 2014-08-21 09:44
向TA提问你好,你的这种情况应当属于在离婚时忘记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及立法精神,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再次分割;对于一方故意臆瞒共同财产的,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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