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宿舍的一个17岁多未满十八岁的男孩李某借“手机充电宝落在刘某开的车上,要下楼去车上取充电器”为由,从刘某手中骗走车钥匙。然后李某无证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一人死亡(死者为20多岁的男子),他当晚逃逸,第二天中午才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刘某不是车主,只是车辆保管人。不知道刘某在这起事故中会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故想请教一下各位专家。
人
发表于 2014-08-22 11:23
向TA提问如果客观事实如你所述,则刘某没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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