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8月某日,大雨,市政污水井冒水,井位置在污水处理厂备用A鱼塘中,A满后,又淹没了甲的B鱼塘,又经B鱼塘淹没了乙的C跳鱼塘,注:A,B鱼塘原来有合理水位;甲乙是朋友,好商量,没问题。B鱼塘养的是普通家鱼,淹没后鱼肯定逃跑,C的跳鱼不能泡水,长时间泡后非死既伤。现在甲乙要维权,有没有较为简单有效的办法。如果一定要走诉讼途径,不知道该如何取证。甲是否要先告乙列污水厂为第三人?请不吝赐教。

福建-泉州 发表于:2014-09-01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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