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 我下周就转正了,试用期6个月,但是现在他们拿了一个未说明理由的开除报告,上面就写试用期没有通过也立即交接的一些东西 但是盖了章了 ,让我签字,但是我想要找劳动仲裁,我要投诉他们, 大家说我能签字吗?签了是不是说明我同意了?
人
发表于 2014-09-16 09:12
向TA提问首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也不可以无任何理由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其次,你说的试用期6个月是用人单位跟你书面约定的,还是口头约定的?如果口头约定的无效,你就算正式用工了;如果是书面约定,你要看看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多少,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是相对应的,只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才能约定试用期6个月。最后,建议你不要签字,等用人单位给你发书面解除的通知再走。具体还有不清楚的可以打我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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