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8月份买了中瑞房地产所开发位于略阳县城自来水公司对面新建房屋的三号门面房,当时分三次付清了房款共计57万元,签署了购房协议。中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二月份跟我签署了交房协议,可是签了协议的第二天我准备搬至新门面的时候问题就出来了。他们开发商与拆迁户不知怎么回事当时没有谈妥,(由于开发商法定代表人张中保中风瘫痪,所以有其女儿女婿代理)拆迁户黄秋生(原来说好的赔偿给拆迁户黄秋生的是1,2号门面)说开发商赔付给他的1号门面要与我的3号门面所调换,就这么吵闹最后拆迁户向法院所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且找了三个证人写了书面材料作证)法院开庭之后一直到9月22号才判决说是支持拆迁户的诉讼。判决说要开发商退还给我购房款57万,另外在按贷款利息付与我购房款57万的利息。我觉得法院判决的太不公平了,可又不知道怎么办,故请教各位律师的高见,清大家不吝赐教!多谢
人
发表于 2014-10-01 09:09
向TA提问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其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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