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被人误导伪造自己公司印章(多人合资),与企业方签供应合同。是因为他人(非股东)想获得更多利益,而自己(股东之一)不想舍弃自己应得利益,并且伪造印章提议,均为他人,并由他人实施所刻,然后被发现,如何解决?如果量刑,量刑依据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主从犯呢? 而且,也没有太多影响其他股东利益。因为按约定,产品只占很少部分金额。 况且另外两位股东也背着此人先行做了此种事情,也就是说此人的应得利益,也没有得到。大家相互扯平而已(大不了一拍两散)。 另两人是无法指责,也没有资格指责此事。 软件产品本来就是另一家公司的,和另外两股东无关,而且管理软件体现的是思想。没有思想就相当于人没了灵魂。就是有灵魂不能学习也技止于此,没有任何成长。二次开发意味着无限可能。思想决定一切。 这可能有点专业了。

湖北-荆州 发表于:2014-10-0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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