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川 在租房合同期间(一年),房东在第二个月时将房卖与第三人后通知了承租人。承租人没有追究房东侵犯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而是提出不再租满一年期间,因为是押一付三,承租人提出住满三个月后第四个月用押金作租金,房东在电话中同意。但在第四个月住了不到半月时就要求承租人再付一月押金否则搬走。请问,承租人能否要求:1,房东承担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侵权责任? 2,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安徽-合肥 发表于:2014-11-04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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