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有块地,原先叫(东大边地)有关知情领导都不在人世了,但百姓们都知道原始就是村集体的。1976年镇政府与村书记以交换的形式借用集体土地400多亩《大亩》培育种子,约定供应大队种子达成协议,当时并没有培育出种子,然后改为猪场也没建,一直以承包个人耕种至今,这块地还有300多亩《大亩》是另外两个村的,百姓无益。这些年中村百姓在1999年和2008年曾经索要过所有权,答复说按以前土地法是镇政府的了,始终不予返还,还说以前怎么没要呢?并且让百姓去法院诉讼,请问贵律师镇政府应不应该归还村百姓使用?百姓得怎么去做,在这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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