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在今年八月底在高速上发生六车连撞的交通事故。事故中只有最后一台车有人出现手臂骨折,最后的事故认定书是按两辆两辆车拆分,我负责第四台车的车尾和自己的车头(我是第五台),第六台车负责我的车尾。上个月,我按第四台车车主要求,已垫付其维修费用将近五万。现在我的车修好了,我要求第六台车来先行垫付我的维修费,他却拒绝,要求我自己垫付,并提供发票给他理赔,等理赔款下来后才还给我。但发票在谁手上,就代表谁付款,所以我不同意对方不付款的前提下我把发票给他。现在事情僵持在那,我有什么途径可以要求对方付款?只能通过起诉吗?对方的车辆是公司车

广东-佛山 发表于:2014-11-04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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