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于8.31号交房,延迟至11月初,还没收到交房书面通知书,找开发商了解情况及要求延期违约金事宜,但是开发商说合同后面的附件中有“若遇到中到大雨天气则交房时间向后顺延,具体天数以气象局提供为准”的条款,请问附件中这样的内容是合法的吗,有效力吗?谢谢!
人
发表于 2014-11-05 17:22
向TA提问合同约定,双方又都签了字,一般都是有效的!这种属于对于风险事项责任的分配约定。只要是明确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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