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朋友,2012年从工商银行内退。13年下半年加入一家金融投资公司(向社会个体或者企业借款投资,定期返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还息方式:合同约定月息为1分8,公司收取03,客户得15。该公司合法,被政府承认),作为该公司一家县级分公司的负责人。 该公司操作流程如下:如有企业需要融资,与总公司谈。投资项目的考察、资金的用途、借款主体、还款来源等也全部由总公司负责考查并签约。之后,总公司将合同资料、借据、授权委托书等下发至分公司。如有客户前来,由客户经理介绍相关资料。客户如有投资意向则先将资金汇到借款企业指定账户,凭银行回执签署相关合同。分公司成立之初,我朋友曾协助办理营业执照、装修,并负责招聘人员的初选,招聘谁最终由总公司决定。我朋友在分公司主要负责日常人事管理。但是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聘书,只是作为一个兼职。分公司专门设有业务员负责跑业务。14年7月,公司清理兼职人员时,我朋友提出辞职,并于8月1日正式离职。该公司于9月左右爆出资金问题,导致无法归还所借资金。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说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说我朋友是该案件中一位直接负责人,要提起诉讼。我朋友对该行业不太熟悉,也不清楚公司资金流动,仅负责分公司日常及人事管理,借款及还款具体另有人负责。分公司成立时,营业执照上登记负责人为我朋友,他知道后在1月左右就进行了变更。案发后才知道该公司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朋友上班期间约有2000余万元,其中到期还本约700余万元。他也和爱人一起投资了16万元,也是受害者之一。请问一下,我朋友有没有犯罪,他在这起案件中究竟会不会作为直接负责人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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