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8年11月1日起到单位报道参加工作,截止至2009年1月1日单位签订第一份合同主要从事勤后工作。2014年7月14日单位口头突然通知顶岗,接替离退人员,进入门诊收费室。但同时任然兼任单位消防员和电脑信息维修值班工作任务。自己并不了解收费室工作也从未接受财会专业教育,但还是得接受安排。个人完全不适应本次顶岗调整,由此不能完成所在岗位部分工作任务。10月31日单位副院长给我做思想工作让个人考虑是否留继续在收费室岗位要不然就作待岗处理。结合各种原因给予答复不希望留在原来岗位。次日2014年11月1日人事部发出书面待岗通知,给予每月最低生活工资1250元(还需从中扣除社保医疗保险费用***),让我每日签到学习单位规章制度。待岗要求符合单位内部规定但是不合法。11月14日从个人自身上岗考虑,所以书面及其口头申请单位给自我机会回到原来总务科科员岗位,院长口头答复计生委将要合并勤后人满,拒绝我的申请,委婉推迟个人自行另谋高就。并于当天收到人事部解聘通知,通知将到院工作时间写成2009年7月14日并且说明我个人无法胜任收费室工作,并称经待岗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实则待岗期间个人只是学习岗位职责未做任何岗位调整。需要2倍经济补偿以及,需对方补齐社保能不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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