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风景摄影作品被西湖虎跑管理处和都市快报的快拍网盗用,被做为活动广告主题页面的背景发布在都市快报的快拍快拍网上,他们的活动主题是虎跑的摄影比赛,其目的不是公益性的,是宣传虎跑景点,从而获取更多的门票与旅游收入。我和他们2个部门沟通过,他们说是没有用在商业用途不算侵权,不肯支付我报酬,但是他们这个活动是变相的商业活动,并且马上撤掉了我的作品,我查了下,《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与其他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样,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请问我这个情况能告他们吗?
人
发表于 2014-12-04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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