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个案子,原告提供1、被继承人手书的遗嘱,遗嘱称被继承人的一套房屋由原告继承;2、原告声明一份,证明原告自2000年至被继承人2008去逝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悉心照料被继承人(此声明有原告邻居六人的签名和所在居委会党支部盖章);3、原告声明一份,证明原告自2000年至被继承人2008去逝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悉心照料被继承人。且在该声明中,原告称被继承人临终前将其全部遗产指定由原告继承(此声明有邻居12人签名和所在居委会盖章且有居委会情况查明属实的字样);4、被继承人录音(但没有见证人,无法证实其真实性); 对此,两被告(原告的同胞哥哥、姐姐)提出异议,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否认定自书遗嘱的有效性?
人
发表于 2014-11-27 15:15
向TA提问不知道你们手上是否有遗嘱的复印件,自书遗嘱是有其法定的形式的。同时内容也不能侵犯其他人的利益。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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