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9月25日入职公司(台资集团),合同年限为3年,合同规定工作地点为广州,具体工作岗位为领班。2014年11月26日,直接上级领导主管以我不服从其工作安排为由,邮件告知整个部门我不再担任原来管理工作(有邮件),安排去做查询生产工单,(此工作可由现有员工完成,为一般普通作业岗)。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调岗有如下内容:甲方因生产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按变更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但甲方临时性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根据法律规定或公司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属于甲方的自主权。想知道,后面这条合法吗?现公司认为这不是调整岗位,是上级领导正常行使权力安排工作,且取消我进入办公区域的权限。主管不给安排加班,5天8小时,没有班加,月收入会降低近3000元。我拒绝此安排,明显属于惩罚性的调岗。与本部门经理协商,经理说说没事做,可以坐那玩都行,不服可以去告(有录音)。后找人事部门员工关系组申诉,该部门经理说会处理,但是到现在没有答复(有录音)。在这一周的时间内,上级主管已经给我记了两个警告,都没有通过我本人签字,累计三次,可以辞退我。因未协商一致,拒绝去现在安排的工作地点,主管说我不服从,要求写检讨,我未写。上网查询了相关信息,并咨询过律师,有律师说我这样去劳动仲裁,胜算不大,等公司辞退我,可以再告。公司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认为我耗不起,就这样拖着,到时候自己自动会走。想咨询,现在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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