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是安福县谷源山林场正式职工彭荣华,男,今年52岁,1999年因车祸重伤,康复期间林场要求我停薪留职(没有工资发);我自己要求病退,林场不答应并开除了我的公职,车祸后留下了后遗症,现在头上明显留下一个大坑,开除后因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无法维持,现在要求恢复工作和补发15年的工资,恳请贵厅帮助解决为感! 2014年11月25日;下面是保障厅回复的内容:《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赣劳社[1999]53号)65. 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满15年,在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企业参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不享受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恢复工作及补发工资问题您需要与您单位沟通。

江西-吉安 发表于:2014-12-0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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