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老爸死前赠予一套未交付的房子给我,房子在江西九江那边,我人在宁波,现在房子要交付了,我那个二妈能不能不经过我偷偷把房子卖掉
人
发表于 2014-12-03 22:52
向TA提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从受理到作出判决,判决生效执行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有的原告可能因经济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或者难以甚至无法进行生产经营。这就需要法院在终审判决前,裁定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它财物的一种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对于先予执行需要具备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快些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
发表于 2014-12-03 22:56
向TA提问2楼发错对象
发表于 2014-12-03 22:32
向TA提问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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