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下律师起诉离婚,孩子抚养费有标准吗? 还有就是我们户口不在一起,他在山东,我们在北京生活,在哪起诉有利
人
发表于 2014-12-07 19:19
向TA提问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表于 2014-12-06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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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抚养费的支付一般是按月计算的,按照月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支付。
离婚诉讼可以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地所管辖的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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