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2007年9月30日交付给住户钥匙使用,但一直没办理两证,并且购房合同没有备案。现在要打官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6条也明确了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这个房子当时付清房款30万元,如果现在按上述规定这么计算,这个违约金大概是多少???
人
发表于 2014-12-08 21:41
向TA提问违约金要有约定才行。没有约定,哪来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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