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是一名小学教师,在校上课期时遇突发故意伤害事件,在与歹徒搏斗时受伤,经抢救无效身故。我有一个女儿今年15岁,在读高中,县里在处理善后事宜时,认定我妻子行为属见义勇为,认定为工伤,通过调解协议解决,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掘金和见义勇为遗属特别补助金,请问我还能向教育、人社部门申请享受事业单位职工工亡补助(遗属补助、抚恤金等)吗?当时处理善后事宜时我明确提出不含这部分,县里同意了的,但没有写入协议,现在教育局说不能再申请享受了,请问是这样吗?难道我的孩子连一个正常死亡的职工后代享受的待遇都不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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