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商独资的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工作两年半了,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上周公司以我严重违纪和我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一年累计迟到十二次,公司规章制度具体怎么写的不清楚,只记得每个月允许三次五分钟内的迟到,不知道什么时候改成两次,超出部分扣款,次数特别多的影响年终评定。现在在非工作时段安排攻击性会议,未出席算旷工,并扣取当月所有绩效。本周去公司协商,公司拒绝任何赔偿,扬言不怕劳动仲裁,想要她们帮我拉考勤记录和相关文件也早到拒绝,我该怎么办?
人
发表于 2014-12-17 18:23
向TA提问如果感觉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关键要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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