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购买了一处房产,根据合同事项于2014年10月前交房,合同另有霸王条款:1、房屋经五方验收合格《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即可交房;2、如有不可抗拒及天气影响可延期。(购房合同说是统一版本不可更改条文) 2014年10月开发商在未取得楼宇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通知业主收房,因开发商未能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及房屋多处须整改事项拒绝收房,并报至住建部门。事后开发商一直没有在来电通知收房事宜,直至12月初经与开发商电联告诉我说整改已经做好、楼宇也竣工验收只是忘记通知,现在可以过去收房。问及延期赔偿事宜,开发商回复说因为天气原因致使延期,这在合同有注明的。我说:那10月底为什么通知收楼,既然因为天气原因延期又发出收房通知?开发商回复说:他们已经达到收到合同规定标准。12月前往楼盘要求查看资料,却被告之,楼宇已竣工验收合格,但《竣工验收备案表》还没下来,如果要看让业主去找政府部门。另外,整改的事项还在进行中。 问:1、开发商第一次通知收房是否合乎法律? 2、关于因天气延期的说法是否能够成立? 3、能否上诉开发商进行延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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