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是2013年7月到一家单位上班 ,当时说为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以生活费的名义发放,在这期间单位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保,还拖欠生活费,我与2013年11月底辞职,2014年11月25日当我知道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与2014年11月28日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通知我2015年1月26日开庭仲裁,现在我手上的证据有给我发生活费的银行流水,有钱款的交接单,还有人证,请问我还要准备什么证据?

安徽-合肥 发表于:2014-12-23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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