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事情的经过:去年7月18日,被同事砸伤,至今恢复得不好.农村进城打工的也搞不懂这些事.去年10月29日就做了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且评残前即(去年9月2号到9月8号),写了一个有事休息的假条. 评残后工伤休息的假条,人事处经理拒收,让我回厂上班时一起给他,现有录音为证. 评残过了一年,也没有申请过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科现在又说没有旧伤复发的申请. 时至今日,厂里分文未发. 双方都没有解除劳动关系. 今年12月19日我带着,共一年五个月(除写了一个有事休息七天)的工伤假条返厂上岗. 现在的争议的焦点是: 停工留薪期的时间怎么确定。(浙江没有确定停工留薪的规定。)就算停工留薪期有一年,那超出了一年之后的五个月的工资怎么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请问现在怎样最大程度的争取自己的权益? 谢谢!!!

湖北-武汉 发表于:2014-12-24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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