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想咨询哈,我2014年10月15日左右在保利紫荆花语选择全款分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分期是分三期,第一期首付款30%在签合同的时候已经付款了,第二期30%是第三个月(2015年1月15日)付款,第三期40%是在第6个月(2015年4月15日)付款。但是房子在2015年1月15日左右会交房了,售姐给我打电话说:我必须付完全部的房款后才能给我交房。请问这是合理的吗?我现在想起来签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并没有给我合同,电话咨询售姐,说的是必须等我交完全部的房款后才能把合同拿到房管局去备案,请问这个是合理的吗?如果不合理我该怎么办?

四川-成都 发表于:2014-12-24 18:39

问题相似?在线咨询获取针对性解答

共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相关咨询

查看更多

成都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

热门推荐

没找到满意答案,您可以 在线提问

首页 > 法律咨询 > 咨询详情

免费服务热线:400-668-6166

我要追问
我要追答
注册
TOP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