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挂靠A公司,自己作了个合同章。我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了一份安装合同,B公司的进度款是打到A公司帐户上的,并且开出的收据也是A公司的真财务章。因为B公司原因,合同终止,但是制作好的材料甲我以A公司的名义代为保管至2014年12月31日,过期后协议中明确指出代为保管的材料丢失损坏与保管方无关。在这个节骨眼上,A公司的几个股东闹矛盾,股权转让。与我关系好的股东撤出了这个A公司。我生怕日后这个材料不好提走,多方联系B公司,可是B公司办公室长期处于锁闭状态,电话及手机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这样的情况下,2014年12月31号以后我要是把代为保管的材料卖了,如果B公司的人在找到我,我需要赔偿他这些材料吗,我是多方联系,也联系不上B公司的人了。假如我卖了这些材料,我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们?
人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