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擅长处理劳资纠纷的律师们为我支支招,谢谢! 劳动者对深圳市罗湖区A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后,该案已被受理且处于等待开庭的状态。而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定近期搬到该市该区的另一处继续进行公司业务的经营,并且是以B公司的公司名称来经营的,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后,该法定代表人没有对A公司进行经营,也没有向相关部门办理注销A公司,以及没有对A公司申请破产等等。请问,1、上述这些情形,对于该劳动者与A公司已经受理的案件有没有影响?2、该劳动者若在申请执行时,能否顺利执行到仲裁所请求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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