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女方刚生孩子19天,由于和先生感情破裂,会离婚,但是他会和我争孩子,我从怀孕之后4个月就没上班了,没有经济收入,而且也没有自己的房子,回娘家之后也只有住在哥哥姐姐家里,我这样的情况争孩子有希望吗?
人
发表于 2014-12-31 16:05
向TA提问有希望。
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以下是对不同情况下孩子抚养权的划分:
当子女不足两周岁时。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以及两周岁以下尚处于哺乳期的子女,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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