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在建工程,跨铁路施工,事发当时,在进行铁路上方贝蕾梁的拆除,施工方案是桥面上一台吊机,桥下一台吊机,同时抬起贝蕾片。由于吊机操作人员失误,50T吊机吊臂偏移较多,导致70T吊机受到较大拉拽力而失稳。70T吊机倾倒在桥面上,吊机吊臂垂落至鹰厦铁路路基,贝雷梁倾斜后一端掉至铁路面。导致鹰厦铁路接触网及回流线受损断裂,2个接触网立柱倒塌,未造成人员伤亡。铁路单位初步分析损失达68万。南昌铁路局定性事故原因也是工人操作失误,为铁路一般C类事故。但铁路公安立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请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会定罪吗?其他人员 施工单位安全总监,和负责安全的部门负责人安质部长都没有问题吗?
人
发表于 2015-01-07 22:48
向TA提问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能构成犯罪。
但是,损失应当经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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