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世界杯期间参加了华润万家有奖竞猜活动,并中得了超级大奖,超级大奖活动中表明全国50份到门店兑奖先到先得,领奖地点为全国任意一家参加此次活动的门店,我中奖之后去下载软件的门店领奖,被告知奖品已兑完,我起诉到法院,第一次立案立的是我参加此次活动的门店,开庭时发现其不具备主体资格是分公司,撤诉之后二次立案,这次立的是长春的总公司,但是企业机读档案显示长春的独立公司为法人独资,但是是有辽宁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投资的,开庭过程中我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我中了奖,可以证明活动的详细内容,被告出示了两份证据,一份是中奖名单,中奖名单为假的证据,我当庭向法官指出了第一份证据是伪造的,第二份证据是超市的宣传海报 被告证明的内容是奖品为全国50份先到先得,并未提及此次活动是有辽宁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举办的,所以我也没有对此内容进行辩解,现在法院以被告的海报上写明了此次活动的主办方是辽宁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为由,说我与长春地区的门店不存在权益关系,所以不支持诉讼请求 是否合理
人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