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去年买了一套房子,购房合同附件中未注明公共部位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之后房产商竟以补充协议规定“项目内所有停车位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对本项目内所有停车位进行销售、出租或赠送,价格另行约定”。要求我交高额的停车费,请问合法吗?停车位属于小区配套设施吗?若属于小区配套设施,补充协议条款有法律意义吗?

上海-徐汇区 发表于:2015-02-07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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