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我2005年3月25日进一合资单位做操作工,属津工劳务派遣。2009年随单位搬到空港,2011年5月26日转为正式工,到2014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已签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一直在同一岗位工作至今。2014年12月15日下班之前,主任告诉让回家等通知,不让上班了,说是给无活放假。2015年1月1日2日,接到终止合同通知书及短信,让3日内到厂,说是给补偿。
我想问一下,应该补偿多少?
1.补偿金是按应发工资,还是扣完五险一金后的工资算?还用n+1吗?(工资条从9月就不再给了,不知道应发工资是多少了?之前的有工资条为证)
2.从05年算,十年补偿,10个月工资?还是10+1?
3.从11年算,不到4年,4个月工资?还是4+1?
4.无活放假,16日到31日给钱吗?年底双薪还应该给吗?
年1月1日接到终止合同通知书,2日接到短信,晚吗?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吗?这个可以要求补偿吗?
6.会2n+1吗?
7.补偿金少不签字,会影响补偿金吗?
请回答详细点!明天就得到厂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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