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买了一套房子,合同上第四条写的交房日期是15年2月28日。但1月9日时已经完成过户,对方也收到了全款包括银行的贷款。对方以此为由不交房,但是合同的补充条款中也有条款说完成过户收到全款后交房,请问这种情况从法律角度应该执行哪条?

上海-上海 发表于:2015-01-14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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