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4月进入此单位工作11月末离职。原因“因与领导发生口角,领导给降低工资5000-3000,10月和11月都扣了2000元。”离职后我找到当地仲裁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偿4000元扣发的工资,因为签合同支付我双倍工资5000*6个月。5日后仲裁委找我调解,说话的内容是补给我2000元就行了别太犟。我不同意调解。15年1月16日一次仲裁当庭审理只询问双方举证,公司不承认我任职到11月,说我就干到7月。又说工资不是5000,是第一个月4000,下一个月因为不能胜任工作给我开2300。我举证工资袋上面有姓名每月实发工资,工资袋两份还有一份是在职的员工。书写笔记是财务人员。另一份是考勤表和工资明细(全厂),电子版打印。我手中有电子版。当时我是办公室人员电脑我可以使用,所以就考被出来了。
人
发表于 2015-01-18 20:08
向TA提问需要审查手中的证据材料后,作出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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