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4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包含我厂房在内的三河口片区进行房屋征收。但确在2014年5月份私自委托评估公司对我厂房进行估价,违反法律对房屋征收中评估的规定。因我对补偿结果不满意,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伪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向法院起诉我要求履行该补偿协议。我与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中,2014年12月29日沂水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下组织特警、消防、医务人员、执法局等单位将我厂房夷为平地。1、因为之前我们就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沂水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我们败诉,在我们上诉期沂水县把房子拆了,这应该是属于非法强拆吧?2、今中午我们咨询了一位律师,说要就沂水县强拆提起诉讼,申请行政赔偿,他的意思说等着看临沂中院就拆迁补偿协议的判决,说如果临沂中院也判决我们败诉,那样房子就已经归沂水县住建局所有,这样他们拆自己的房子,我们就无权就强拆提起行政诉讼。是这样吗?
人
发表于 2015-01-23 17:13
向TA提问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错误,依法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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